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06-19 09:15 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17〕6号)予以废止。 附件【桂财资〔2022〕31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次 上一篇: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下一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闭】 相关文章 学校召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警示教育会 “弘扬红七军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第七、第九党支部联合开展“瞻仰楷... AC米兰开展采购管理系统培训会推动采购工作提... 学校举办2025年采购工作集体廉政谈话暨招标... 设备管理中心召开设备维修小组与维护服务机... 机关党委第九党支部召开2024年度组织生活会 学校举行2024年资产管理业务培训